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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钢铁大亨杜双华500亿离婚案再审
    • 来源:公司 时间:2012-8-30 14:07:35

    昨天9时许,本案在衡水中院三楼第9法庭公开审理,杜双华本人未出庭应诉。

    杜双华的律师当庭要求“不公开审理”,获法庭支持。随后,旁听席上的记者被要求离开庭审现场。


    11时30分许,庭审结束,杜双华一方人员拒绝接受采访,快步离开法院。

    根据到庭人员的转述,庭审一开始,审判长明确表示,杜双华与宋雅红已经于2001年被衡水中院判决离婚,再审开庭不再对离婚部分进行审理,只是对离婚案中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审理。宋雅红的律师陈旭提出,衡水中院再审裁定是认为该院2001年判决二人离婚的判决“确有错误”,再审应该对离婚案进行重新审查,而不是仅对财产部分进行重新审查。

    到庭人员称,合议庭并没有接受陈旭的观点,庭审继续围绕双方财产分割部分展开。杜双华的律师称,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,对于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有异议的案件,应该“另行起诉”。宋雅红则认为,如果法院支持另行起诉,则意味着认可了“被离婚”的事实。由于杜双华的资产高达四五百亿,“另诉”分割财产,宋雅红就面临高额诉讼费。

    女方承认索要一半股权有难度

    昨天,宋雅红在庭上和接受采访时表示,离婚案公开化后,她与杜双华见过几面,还曾一起聚餐,但双方都刻意避谈离婚的事。过去一年多里,他们24岁的大儿子从海外回来,在杜双华安排下进入日照钢铁学习企业管理。

    宋雅红称,她料想杜双华绝对不会同意她提出的分割日照钢铁50%股权的要求,但为了自己和杜双华的两个儿子她想争取。现在,她不再坚持非要和杜双华离婚,愿意接受调解。

    同时,宋雅红一方透露,杜双华一方只同意在没有媒体介入的情况下调解。

    ■ 庭审现场

    宋雅红抗议“不公开审理”

    昨天庭审一开始,杜双华的律师发言称:“我们认为该案涉及当事人财产,所以我们要求不公开审理”,并将一份要求不公开审理的书面申请递交到审判席。

    三位法官进行合议后,并当庭宣布:“根据申请,依据民诉法第120条第2款(离婚案件,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,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,可以不公开审理)的规定,经合议庭合议,决定本案不公开审理。”

    坐在原审被告席上的宋雅红抗议称:“2001年衡水中院的判决明明写着是公开审理,法院让我们今天来开庭的通知也写着是公开审理。你们到底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,我要求给我个合理解释。”

    宋雅红的律师陈旭同时称:“杜双华先生作为案件当事人,有什么理由不到庭吗?请给我们释明……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二条,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,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,仍应出庭;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,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。”

    法官未当即给出回答,只要求书记员特别注明这一点。

    该案未公开审理。

    ■ “最贵离婚案”回放

    ●2010年9月20日

    宋雅红向海淀法院起诉杜双华,要求离婚并分割双方共同财产。该案涉及近500亿财产分割。

    案件审理期间,杜双华提交的一份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的判决。判决称,由于女方“居无定所,查无下落”,因此在女方缺席的情况下,将北京的一套住房及一辆桑塔纳轿车判给了宋雅红,两个儿子判给了杜双华,抚养费用由杜双华自理。

    随后,海淀法院审理认为,既然衡水中院的判决已将两人的婚姻关系解除,宋雅红再就离婚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,因此裁定驳回宋雅红的起诉。

    宋雅红提出了上诉。

    ●2010年11月4日

    衡水中院判决的离婚案在上诉期限内,衡水中院依职权提起再审,称“该判决书确有错误,应予再审,并裁定此案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,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”。

    ●2012年8月15日

    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裁定认为,衡水中院已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,在这种情况下,宋雅红另行选择在北京法院起诉与杜双华离婚,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,故维持海淀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。


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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